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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武强县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优惠办法

    信息发布者:hbroot
    2017-01-10 18:49:25    来源:武强县   转载

     

   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,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,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武强投资置业,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步伐,促进武强经济快速发展,按照省、市的相关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一、招商引资优惠对象、原则

    1、优惠对象:来自武强县域外的,在武强县境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客商。

    2、优惠原则: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坚持“互惠互利,合作双赢”的原则。

    二、用地优惠

    1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、投资强度不低于250/亩的项目,可以入驻县经济开发区,进入园区的企业实行优先供地,每亩8万元(不含税)。

    2、对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,经县项目落地审核小组审核批准,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,用地政策参照县土地出让金相关政策执行。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,经县工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享受土地优惠政策。

    三、财税优惠

    1、对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内的新上项目,按入驻协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,自开工建设之日起,2年内由县财政给予其缴纳增值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,第3-5年由县财政给予其缴纳增值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,经县工业领导小组研究,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财政奖励政策(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,财政奖励另议)。

    四、财政贡献奖励

    新上项目建成投产后,两年内年度亩纳税达到8万元,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/亩;三年内年度亩纳税达到10万元,由县财政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/亩。

    五、人才奖励

   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制定本企业产品行业国际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,制定本企业产品行业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。

    六、鼓励积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,对与京津共建省别园区及引进的京津地区投资规模大、带动能力强的战略性投资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给以各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。

    七、中介人奖励

    1)项目中介人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县,全程参与、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、项目载体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县商务局备案认可的个人或多人。

    2)奖励数额:对引进的独资、合资、合作投资建设项目,以经审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基数,按照一定比例对招商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。

    ①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,根据审核认定实际投资额的0.5‰给予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,根据审核认定实际投资额的1‰给予奖励。

    ②引进经省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、填补省内空白项目;引进国内外500强、央企、国企或拥有中国名牌产品、中国驰名商标的重大投资带动项目,每个项目另奖励中介人资金5万元。

    3)对中介人的奖励时间:项目签约落地后当年颁发荣誉证书;项目竣工投产当年,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金额,依照规定比例给予奖励。

    八、服务保障与收费优惠

    1、政府职能部门为项目投资者在手续办理、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一系列高效、及时的“一站式”服务,实行项目帮办制。受理业务单位需要实地考察的,三个工作日内办结,没有考察内容的,当日办结。需上级部门审批的,对口部门给予全程帮办服务。

    2、对入园的项目,由一名县领导干部牵头组建专门的班子,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跟踪服务,至项目投产运行。

    3、投资项目在取得营业证照后,政府给予投资者及家属、子女在户口、入托、入学、就医、住房等方面优先照顾。

    4、国内外客商在武强投资建设的项目,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,地市级以上收取的行政、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,均按下限收取;县级分成的行政、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(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)。

    九、附则

    1、本办法所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数额(不含土地价款),均以县工业项目考核或审计局审计数额为准。

    2、固定资产投资1亿-5亿元的项目,建投期不超过12个月;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投期不超过24个月。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需在项目建成投产,经审核验收后兑现奖励。

    3、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土地闲置或部分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%征收土地闲置费;闲置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。项目竣工后,一年内不能投产或投产后停产一年以上的,企业土地、厂房由县政府收购后,另行安排其他企业。

    3、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如遇到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有相应调整和相抵触的,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执行。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、市相关规定政策执行。

    4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同时《武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武强县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优惠办法>的通知》(武证函[2012]40号)废止。

    5、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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